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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以現有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或衡酌現有師資、教學設備、空間或相關資源,申請設立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專班。前項原住民專班,以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為限。
  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二、學校積欠…
  3.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
  4. 行政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4條 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
  5.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4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6.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4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
  7. 行政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辦學績優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4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
  9. 行政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任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
  10. 行政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4條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
  11. 行政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或研究。四、督導學校…
  12.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4條 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制定宏觀技職教育政策綱領,行政院應定期邀集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召開技職教育審議會;其委員之遴聘、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綱領,至少每…
  13.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4條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
  14.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15.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其特定產業之認定、申請計畫內容、申請時間及審查作業等有關事項,依…
  1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師生)取得第二條所定證照,應與師生所學或就業相關。前項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認定。
  17.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4條 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備查。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
  18.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19.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4條 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
  20.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4條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
  21.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4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22. 行政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23. 行政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2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
  25.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4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
  26. 行政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
  27.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設立申請書:包括名稱、地址、設立宗旨、種類及規模。二、創辦人與主管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及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28.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董事始得行使職權: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全體當選人名冊。三、董事願任同意…
  29.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4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一、接受贈與。二、自行採購。三、自行或委託製作。四、取得授權複製。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