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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第5條 …及前項更新資料送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者,亦應提供。
  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3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二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規定,以下列各款發電設備為限: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二、風力發電設備。三、離岸風力發電系統。四、小水力發電…
  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4條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瓩之下列各款自用發電設備為限: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二、風力發電設備。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一)依電業法及…
  5.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6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器材,如係國內已…
  6.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能源效率標準(以下簡稱能效標準):一、依美國FTP75之測試方法:(一)能效標準(二)小客車(…
  7.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之機車應符合下列能效標準:機車能效之測試值計算公式如下:廠商製造或進口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申請車型耗能證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銷售車輛之…
  8.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能效標準:一、依美國FTP75之測試方法…
  9.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8條 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汽(柴)油引擎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亦同。前…
  10.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電動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亦同。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
  11.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4條 …新車抽測之車輛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機構辦理測試。廠商進口之車輛,具製造國家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符合本辦法之車輛能效測試文件者,得不作第一項第一款之車型測試,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
  12.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所稱車型測試,指廠商製造或進口各車型車輛時對該車型所作之能效測試,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國產車:每一廠商製造每一車型車輛中抽一輛。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每一車型車輛中抽一輛。
  13.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依規定比例所作之能效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國產車:(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14.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8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車輛應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比例規定,於每月二十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具次月製造或進口計畫資料及上月實際製造與銷售或進口與銷售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試,經取樣後並於二十八日內逕送認可機構辦理測試。前項計畫資料如有變…
  15.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9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經車型測試達到能效標準規定,並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前項能效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測試應由同一檢測機構辦理,完成所有測試…
  16.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0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廠商未就其製造或進口車型之車輛檢送下列文件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發給車型耗能證明。一、廠商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製作之能源效率標示樣張。二、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製造或進口廠商、經銷…
  17.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1條 車輛進口廠商持有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廠商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證明移轉予該特定廠商繼受之。
  18.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經新車抽測未達能效標準規定者,由原申請車型能效標準測試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另申請複測,並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原測試之車輛依測試方法再測三次,取其算術平均…
  19.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3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新車抽測結果,其測試值未達其能源效率標示數值之百分之九十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能源效率複測。前項能源效率複測,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認可機構派員至廠商處所,依前項測試值未達能…
  20.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4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
  21.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5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
  22.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9-1條 …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實施前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
  23.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24條 …種類或方式之規定。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六、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
  24. 行政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用能源資料申報之相關檢查事項。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四、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
  25.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事項。十一、民用航空器材專供服務、維修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免稅進口簽審、核轉及管理事項。十二、免稅進口航材流用查核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26.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貨櫃儲運作業之收授、儲放、保管、管制、提運、轉運等事項。七、進口及出口貨櫃查驗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協調事項。八、貨櫃裝卸業務之督導管理及協調事項。九、貨櫃碼頭、場站及場區環境清潔維護與督導事項。十、貨櫃場區設施、貨櫃機具、…
  27.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9條 …條款之核會審查。(八)國外採購案委託專業機關代辦採購。(九)進口財物委託辦理報關、公證和提運。(十)國外採購案洽代辦機關辦理索賠。(十一)辦理財物採購案契約之變更、終止、解除及減價收受手續。(十二)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刊登…
  2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供其興建交通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交通部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交通…
  29.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
  30.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資料。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