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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 86 頁-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8條 …除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規定外,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設有天花板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二、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其…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1條 …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二、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保留…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2條 …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得設於二層以上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低層樓地板應高於地面,且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三、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樓梯…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3條 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二、…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5條 …寬度││區分├──────────┬─────────┤││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建築物之牆壁、柱或│││板為防火構造者│地板非防火構造者│├─────────┼──────────┼─────────┤│未達管制量二十…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6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3條 …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三、儲…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4條 …類物品流出之措施。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設置前項場所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項本文及其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專用室牆壁、樑、柱、地板及…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5條 …內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其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之場所時:(一)幫浦設備應定著於堅固基礎上。(二)供幫浦及其電動機使用之建築物或工作物(以下簡稱幫浦室),應符合下…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5條 …上者。二、第二類保護物:係指第一類保護物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但與製造、處理或儲存場所位於同一建築基地者,不屬之。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販賣場所:(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2.樑及天花板…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0條 …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2-1條 …所之分裝場或販賣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三、儲存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字號。四、儲存場所面積。五、分裝場或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場所之儲放地點編號。前項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條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六、外牆與第一類保…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2條 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二、同意內政部選…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0條 …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7條 …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0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4條 …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前項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0條 …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
- 行政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徵用或徵購土地、建築物之補償,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徵用或徵購水權,其補償基準如下:一、對農業用水之補償:(一)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之補…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條 …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條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以外之規定,以各目為單元…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 …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條 …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4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