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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 200 頁-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4條 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一…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限。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4條 受託金融機構應按月將其辦理之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報儲金管理會。儲金管理會收受前項受託金融機構所報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後,應按月連同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情形及其數額,報監理會…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為公益監察人:一、有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年滿七十歲。但於指派期間年滿七十歲者,不在此限。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四、配偶…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二、校長選聘及解聘。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學校應分別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並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一、內部稽核之實施目的。二、內部稽核之定位、組成、職權及責任。三、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執行方式。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者,其會計制度得分別報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依教育部所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學校法人僅設一所私立學校,且其支出僅有董事會支出者,其會計制度得併入所設私…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依記帳憑證登入帳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需要者,得不另編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三、曾任政府所屬機…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 行政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4條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請求協助復原者,應由受害當時該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4條 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前項學雜費收費基準之下限,由本部參考國內同級私立學校前一學年度收費及當學年度學雜費調幅定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學校…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4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有關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調整其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4條 為辦理大學評鑑,本部應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大學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4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4條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
-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
-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
- 行政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4條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及研究支出。二、人事費用支出。三、學生獎助金支出。四、推廣教育支出。五、產學合作支出。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 行政國立中興大學環境敏感地區實驗林地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如下:一、宿舍費。二、電腦或語言實習費。三、網路通訊使用費。四、音樂或體育設施使用費。五、使用宿舍保證金。六、其他使用費。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4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或將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改制為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者,應符合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及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項學校附設專科部者,專科部應併同該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改制為…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4條 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