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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 200 頁-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條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4條 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高人…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5條 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前項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6條 …應會商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全國主要低放射性廢棄物產出機構為處置設施選址之作業者(以下簡稱選址作業者)。選址作業者應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且應於主辦機關設置之…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7條 選址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擬訂處置設施選址計畫,提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前項選址計畫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選址計畫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三十日。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0條 縣(市)政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者,應經該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通過,並經公告設置計畫及舉行聽證後,於潛在場址公告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主辦機關交由選址小…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2條 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主辦機關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前項回饋金之總額以行政院核定處置設施場址時之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其回饋金分配比率如下:一、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低於…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3條 處置設施之設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經選址作業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主辦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4條 …,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5條 處置設施場址需用公有土地時,選址作業者應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撥用;需用私有土地時,選址作業者應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土地徵收。主辦機關於辦理前項撥用或徵收時,得於撥用或徵收計畫書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6條 處置設施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8條 選址作業者執行處置設施相關場址調查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並要求選址作業者檢送有關資料,以利後續處置設施設置申請時之安全審查作業。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9條 為選定處置設施場址所需之費用,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其所取得之財產應納入該基金。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下:一、活動斷層之主要斷層跡線兩側各一公里及兩端延伸三公里之帶狀地區。二、後火山活動地區。三、泥火山噴出點半徑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3條 …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下:一、地下水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小於四之地區。二、地質介質對鈷及銫之分配係數小於每公克三毫升之地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如下:一、水道,包括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二、現有、興建中及規劃完…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6-1條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廢棄物之輸入,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者。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1條 …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包裝容器。六、接收機構設施運轉許可證明文件影本與其營運能力及二次廢棄物產量之預估、回運或處置規劃。前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之事項,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涉及大陸地區文書驗…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相關安全要求之評估文件。五、接收機構之設施運轉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中譯本。六、申請人與接收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相關文件影本及中譯本。七、接收國放射性廢棄物管制相關法規及檢測要求(原文及英文或中譯本),及…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5條 …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予受讓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設施證明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轉讓用途、核種活度及其包裝。二、轉讓契約之有效期限及預定轉讓期日。三、轉交方式。
- 行政原子能法 第21條 …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六、核子原料生產設施建造完成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主管部檢查。變更時亦同。七、核子原料之使用、廢棄及轉讓,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 行政原子能法 第22條 …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七、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建造完成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檢查。變更時亦同。八、核子燃料之使用、廢棄及轉讓,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 行政原子能法 第23條 …能委員會派員查驗。三、核子反應器之運轉,應於事前提出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報經原子能委員會審查核准,發給使用執照。四、核子反應器之運轉,應依原子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隨時派員檢查之。五、核子反應器在建造期間…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監查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而獨立執行興建或運轉期間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作業之機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及運轉期間,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等監查作業及監查機構認可之管制。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6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四、非營利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