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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 181 頁-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為之。四、縣鄉道由縣(市)政府為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8條 …市政府核備。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
-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8條 …、會議室使用費包括使用基本設備(麥克風、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收費應依會議室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
-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路,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下水道系統設施完成後,下水道機構應將左列資料登錄建檔保管:一、下水道排水區域圖。二、管線系統分布平面圖。三、管線縱橫斷面圖(包括管材、管徑、埋設位置、高度、坡度、長度流量等)。四、處理設施及抽水設施平面圖、水位關係圖、構…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下水道主要設備如左:一、下水道系統管渠、放流口及其附屬設施。二、下水道抽水站設施及其相關設備。三、下水道處理廠設施及其相關設備。四、其他有關下水道重要設施。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5條 …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四、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五、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平方公尺,或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使總…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6條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條 …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安全,避免管線設備腐蝕及污染。排水系統應裝設衛生上必要之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截留器、分離器:一、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1條 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61條 每一裝有自動警報逆止閥之自動撒水系統,應與左列規定,配置查驗管:一、管徑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厘。二、出口端配裝平滑而防銹之噴水口,其放水量應與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相符。三、查驗管應接裝在建築物最高層或最遠支管之末端。四、查驗管…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7條 …力。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4條 …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三、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一)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二)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風管連接處。四、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1條 機械通風應依實際情況,採用左列系統:一、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二、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三、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條 …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依下列規定:一、設計風力計算式:應考慮建築物不同高度之風速壓及陣風反應因子,其計算式及風壓係數或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二、風速之垂直分布:…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2條 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設計、地震力及結構系統,應依下列規定:一、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結構體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設計地震時得容許產生塑性變形,其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使用之韌性可以達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1條 …相同的耐震能力。(五)計算設計地震力時,可考慮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類別、使用結構材料之種類及韌性設計,確認其韌性容量後,折減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地表加速度,以彈性靜力或動力分析進行耐震分析及設計。各種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7-1條 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9-2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得使用隔震消能系統,並依規範規定設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7-1條 基礎開挖得視需要利用適當之監測系統,量測開挖前後擋土設施、支撐設施、地層及鄰近構造物等之變化,並應適時研判,採取適當對策,以維護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0條 …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並應採用具有韌性之結構材料、結構系統及細部。其構材及接合之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4-1條 鋼結構構架穩定應依左列規定:一、含斜撐系統構架: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者,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k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含斜撐系統構架中之豎…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2-1條 …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2條 結構混凝土分析時,應考慮其使用需求、採用之結構系統、整體之穩定性、非結構構材之影響、施工方法及順序等。結構分析所用之分析方法及假設於設計規範定之。構體或構件之模型試驗結果可供結構分析參考。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3條 結構混凝土設計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中梁、柱、板、牆及基礎等構件與其接頭所承受之撓曲力、軸力、剪力、扭力等及其間力之傳遞,並考慮彎矩調整、撓度控制與裂紋控制,與構件之相互關係及施工可行性;其設計於設計規範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2條 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設計為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一部分者,其剪力設計強度、鋼筋之配置、邊界構材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2-1條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00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應審慎規劃適當之結構系統,並考慮結構立面及平面配置之抗震能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30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架穩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含斜撐系統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抵抗橫向力,且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有效長度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