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43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0 / 48 頁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第八條以…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9條 …測申報之水質項目,每季至少採樣檢測一次。二、前款以外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每季至少採樣檢測一次;其餘應定期檢測申報之水質項目,每六個月至少採樣檢測一次。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1-1條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於每年六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年度之自評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質、用藥量、用電量、產生污泥量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5條 …維持正常功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且核准許可廢(污)…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1條 …主管機關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裝設者,其措施說明書得與確認報告書一併檢具。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6. 行政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指應用各種檢測方法以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噪音檢驗測定之工作。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測定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
  7.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三、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
  8.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用水目的事業或管理單位。八、鄰近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申請廢(污)水緊急納入或委託處理。九、無法於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期間內排除污染行為時,應設置管線將未妥善處理之廢(污)水排放於第二條之…
  9.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1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5條 工商綜合區、購物專用區、大型購物中心,或展覽會、博覽會、展示會場,或地下街工程之開發,對於假日或慶典節日所引進之大量人口對周遭地區所造成之交通、停車、廢棄物、噪音、環境衛生等影響,應納入其環境保護對策及緊急應變措施。
  11.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積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二、消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指規避、延遲或減少支出獲有之利益。三、營業收入…
  12.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者之資力。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
  13.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5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裁處之。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14.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依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在五百戶以下者,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15.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責人員。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指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經指定地區或場所(下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為限。第一項所稱負責人係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所登記之負…
  16.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三、服務戶數達二千戶以上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四、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員工人數五百人以上之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
  17.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之正確性及維護情形,並簽章確認。(三)監督放流口所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及校正,並簽章確認。五、廢(污)水水質檢測管理:(一)監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委託之檢驗測定機構依規定進行廢(污)水之採樣。(二…
  18.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二、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員工人數超過五十人,其負責人已兼任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未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三、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
  19.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專用車輛清除。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五、廚…
  20.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受補貼機構:指依本辦法取得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資格之機構。二、稽核認證量:指經稽核認證,得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應回收廢棄物數量。三、補貼費率:指每單位稽核認證量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金額。四、…
  21.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責任物: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者,及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原料。二、營業量:(一)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責任物之銷售量。但環境衛生用藥之特殊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之…
  22. 行政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運用:一、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二、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三、協助執行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四、購置廢棄…
  23.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
  24.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主辦機關: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關。二、民間機構:指符合促參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25. 行政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公營事業,指下列各目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
  2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6條 …得依各地區資源循環產業之土地需求,規劃設置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專用區。前項專用區及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之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
  2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源再使用之協調或執行。六、全國性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七、其他有關全國性資源回收再利用事項。
  2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再生利用之協調或執行。五、全國性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六、其他有關全國性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事項。
  2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用執行計畫。七、直轄市或縣(市)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有關資源回收再利用事項。
  30.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6條 …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設置之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