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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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0條 …三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而領取遺屬年金者,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而終身給卹者,應於每年十二月檢同稅捐機關出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資料,送交發放機關,證明其平均每月…
  2.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2條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發放。二、領受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
  3.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3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4.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20條 …發放機關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辦理查驗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5.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任實任法官。三、曾任實任檢察官。四、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五、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
  6. 司法法官法 第6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四、曾任…
  7. 司法法官法 第9條 …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之:一、調至上級…
  8. 司法法官法 第12條 法官之任用,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先派代理,並應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命。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法官於任用前有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不合各該審級法官任用資格者,撤銷其任用或該審級法…
  9. 司法法官法 第16條 …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10. 司法法官法 第34條 …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之資…
  11. 司法法官法 第43條 …律別有規定者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者。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
  12.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不得擔任參審員: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13. 司法法官法 第59條 …職法官得向司法院請求復職,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
  14. 司法法官法 第71條 …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本俸按法官俸表俸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法官之俸級區分如下:一、實任法官本俸分二十級,從第一級至第二十級,並自第二十級起敘。二、試署法官本俸分九級,從第十四級…
  15. 司法法官法 第76條 …,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及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限制;轉任期間三年,得延長一次;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前項任期於該實任法官有兼…
  16.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
  17.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給與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其為實任法官者,另按下列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一、任職法官年資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二十,…
  18. 司法法官法 第79條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堪工作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申請資遣。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難以回復或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停止職務超過三年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
  19. 司法法官法 第80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
  20. 司法法官法 第85條 法官之請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請假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官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有關留職停薪之規定。
  2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
  2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2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
  2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為限。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以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2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項與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公務人員或其遺族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就所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之其他人員(以下簡稱相當等級人員)工作表現質量進行評比,其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顯與一般質量表現有所差距並有具體事…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
  3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者外,由服務機關於主動申辦公務人員命令退休前,依序辦理下列事宜:一、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並作職能輔導或訓練;期間為一至三個月。二、就當事人工作表現與相當等級人員工作表現質量進行評比,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