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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1條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二…
  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2條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前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
  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3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
  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4條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5條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6條 …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高等行政法院在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都市計畫未違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而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同。
  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8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前項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
  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8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1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0條 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1條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1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2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4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5條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6條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7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最高行政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9條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51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最高行政法院調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1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54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
  2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56-1條 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57條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行政法院。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58條 除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0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原高等行政法院或發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1條 …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1-1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應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與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1條 …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2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3條 …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誤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判者,受理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或發交管轄地方行政法院。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誤由地方行政法院審判者,受理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4條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5條 …十九條之一及本章別有規定外,本編第一章及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並準用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