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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6 頁-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一、C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二、B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三、A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第四款之國外裁判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一、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二、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三、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所定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特定體育團體得委託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辦理。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裁判證。裁判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核准字號。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照片。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六、發證日期。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一、特定體育團體。二、受託團體。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9-1條 …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相關規定,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裁判證,於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均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裁判…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三、裁判證申請補…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判資料庫。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持有裁判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裁判證,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二、取得裁判證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四、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部應對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及運動自主自治原則。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宗旨、任務及組織區域。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與其他組織及職權。三、前款組織之集會與通知方式、決議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之處理方法。四、理事長(會…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條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但特定體育團體所屬國際體育組織之章程,就會員條件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個人會員,個人得依章程規定申請加入;其為外國人者,應依章程規定,始得加入。個人受第三人委託代為…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5條 …會員權利。前項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數額比例,應維持特定體育團體健全運作之衡平,並適當反應特定體育團體會員之組成。第一項特定體育團體,應依地理位置或行政區域,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區,按其個人會員人數並考量各區會員代表人數…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7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參選理事時,應就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三類擇一登記,並應登載於選票上;未於選舉前擇一登記並經登載者,不得參選或候補;已參選或候補當選者,其當選無效;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者,亦…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於當選前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當選無效。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當選後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章程就理事長(會長)補選方式另有規定外,應…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9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新任理事長(會長)選出後十五日內,由舊任理事長(會長)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清冊,由新任理事長(會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由新任監…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列親屬關係,致生當選或遞補同一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之情形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同時分別當選或遞補理事、監事者,無人放棄當選或遞補,以抽籤決定之。二、同時當選或遞補理事者,如當選順序在前或遞補順…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所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四、其他相關事蹟足證具有體育專業。特定體育團體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聘僱之工作人員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時,應具體敘明人員之姓名、符合前項規定之資格、專業事蹟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以經營管…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秘書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僱關係無效。前項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聘僱者,當然解任。前二項情形,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怠於解任或重新遴選者,本部得依本法第…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報本部備查;組織簡則修正及委員名單變動時,亦同。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特定體育團體成立專項委員會,應於組織簡則中明定成立宗旨、委員會組成、委員資格、任期及任務、會議召開與議決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確實執行。專項委員會之運作及實效,得列為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輔導、訪視或考核項目。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5條 特定體育團體得設置行政、訓練、裁判、競賽、國際事務及其他專責特定事務之工作小組,承秘書長、副秘書長之命執行與處理相關會務。前項工作小組得設組長、副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充任之。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6條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其聘雇關係無效。特定體育團體之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其聘僱關係無效。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7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及罷免,應組成選務委員會,其成員不得為理事、監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僱人員。特定體育團體應訂定選務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內容包括組織人數、委員條件及組織任務,其中選務委員…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8條 除本法及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各專項委員會及其他會議,依其章程、規章、組織簡則或其他規定辦理。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9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本部備查。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0條 …一、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特定體育團體為法人者,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二、經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決議,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