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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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7條 …使用通知及公告者,於本辦法施行後,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應於前次通知及公告之日起,每年依前四條規定續行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2. 行政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2條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二、需用土地人:指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所必須,依法得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者。三、供公共設施使用:指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四、依法完成使用地…
  3. 行政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3條 …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一、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
  4. 行政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4條 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前項勘查或測量,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5. 行政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5條 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本證明書;不符合規定者,應予否准並敘明理由回復申請人。前項申請案件有補正需要者,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
  6. 行政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6條 需用土地人核發本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證明書用途。二、鄉鎮市區。三、土地地段號。四、宗地面積。五、使用地類別。六、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七、已開闢完成或計畫核定日期。八、供公共設施使用面積。九、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