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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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儲值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未完成之交易,亦同。前項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
  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其辦理業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1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前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期限補足資本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使用者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負責…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1條 為避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二十一條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而損及消費者權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並自…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4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5條 …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6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已依規定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後,仍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業…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9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1條 …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或申報之規定。十八、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準則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之規定。十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資金。…
  2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2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或查核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
  2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3條 …十二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十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十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6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2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7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8條 …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許可辦理相關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或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許可設立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如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調整後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自…
  2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30.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關(構)。九、信託財產。十、要保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各款規定之每一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存款人分支機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