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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6條 …、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7條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三、…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8條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提供電…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三…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5條 …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6條 …用情形。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五、電信產業發展。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0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9條 …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8條 …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電信事業使用信…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6條 …路設置核准: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1條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91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92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部門。二、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非電信服務之部門。三、關係人: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稱之關係人…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已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前項所稱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第一項所稱各種電信服務包括:市內網路服務、…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度中訂定之。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該市場顯著地位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服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二、可間接歸屬者:…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如附圖):一、各種電信服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服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產按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歸屬。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分攤步驟: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及網路元件二類細項成本池庫。三、將各項網路元件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網路元件。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