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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20 頁-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管理者。但原獲核配之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用戶號碼已無獲核配之電信事業時,移入經營者應將該用戶號碼繳回主管機關。前項終止使用之情形,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併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或攜碼用戶依…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2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以下簡稱電信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公告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具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二、用戶數或網…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前項電信事業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資通安全管理範圍至少應包含…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應於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並維持其有效性:一、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IEC27001國際標準。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7011增項稽核表。…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二、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三、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維護範圍。四、資通安全推動組織。五、資訊及資通系統之盤點規劃。六、資通安全風險評估。七、資通安全防護…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電信設備機房,並具備獨立出入口。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第一項電信設備機房除設置、維護、監督或其他營運必要之目的外,禁止任何…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信事業委託他人設計、設置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為稽核對象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現場實地稽核之日前,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以供現場查閱。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
-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主管機關交付之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前項受稽核之電信事業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行事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律、電信、財經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二、曾任電信事業及電信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電信監理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二、曾服務於調處事件之電信事業離職未滿三年。三、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當事人申請特定調處委員應予迴避或調處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調處委員會決議該調處委…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5條 …之審查。符合調處受理條件之爭議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電信事業,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8條 …書面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電信事業。
-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4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所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應符合前條技術規範外,如需增驗其他測試項目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3條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
-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4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由本會訂定公告之。前項技術規範之內容,應包含檢驗項目與標準,並應確保下列事項: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
-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6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服務或應用。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功能或網路型態不得與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相同或相當。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為驗證商業使用之電信服務,並得包括第二項所定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目的。前…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但為…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四、其他具…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且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服務進行第六條第六項之營利行為。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用戶使用規章,並應符合…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5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為維護國家安全…
-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4條 …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二、自行設置頭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系統須具有穩定品質之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