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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8 頁-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訂定之。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2條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分為網路性能檢驗與資通安全檢驗。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3條 網路性能與資通安全檢驗對象為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4條 …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重大機線障礙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網路性能相關等因素。主管機關辦理網路性能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7條 …期網路性能檢驗,檢驗項目以與重大機線障礙相關為原則: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重大機線障礙。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8條 網路性能檢驗之檢驗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衛星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及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之審驗規定辦理。抽檢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依前項所列技術…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0條 …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2條 …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二、公眾電信網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13條 …者,檢驗其網路資通安全防護規劃之實施情形。前項受檢驗者之公眾電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受檢驗者提供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八項授權訂定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之佐證資料。無…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眾電信網路: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二、驗證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業務之機構。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設立之本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設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電信工程、通訊工程、資訊工程或光電工程科系者。二、公益法人具公眾電信網路專業知識者。前項委託驗證機構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項目,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二、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驗人員資格及其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四、審驗項目之測試設備清單與…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實地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契約),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公眾電信網路審驗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業務。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驗證機構應就審驗案件,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確認其文件是否完備,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審驗者限期兩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項目,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增列審驗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應於取得第六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設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申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2條 …用詞定義如下:一、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網路介接點:指電信事業間為互連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請書表及所需文件。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三、費率。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一、互連架構。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之協議,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公平及合理原則,並不得為差別待遇。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簽訂之互連協議書,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互連雙方之服務種類。二、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三、網路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7條 …接點。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應考慮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8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介接點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語音服務,除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發信…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0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各自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一方提…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3條 …續費、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其他輔助費等。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換、傳輸設備。五、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市場顯著地位者對他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雙方協商定之。但屬電信網路樞紐所在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市場顯著地位者對他電信事業出租銅絞線市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