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組件」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8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7條 …,不在此限:一、年度檢查及簽證。二、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核發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檢查。航空器應於使用時間每一百飛航小時內完成年度檢查或一百小時檢查,並由合格人員完成簽證或完成前項第二款之檢查。飛往執…
-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8條 …關或團體所派技術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及相關之技術規範、標準或其他工業法規之規定辦理。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5條 …題者。第二項之實作訓練內容應包括一般工具及裝備之使用、航空器零組件拆解、組裝及參與符合學科訓練內容之維修實作。第二項之實作評鑑內容應包括實作訓練,以鑑別學員具工具及裝備之使用能力,且能依維護手冊執行維修工作,並應由實作評…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條 …(一)故障排除。(二)缺點改正。(三)更換航空器之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更換發動機、螺旋槳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及更換後之測試。(四)以不需使用複雜技術之目視、非破壞性等方式,進行之檢查。(五)簡單且無須複雜拆解作業之小修…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表(以下簡稱能量表):依檢定類別,載明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型別、製造者、型號。五、維修廠組織系統表。六、維修廠管理人、管理及督導人員姓名職稱名單。七、廠房與設施說明及廠址。八、以合約委託其他之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統,包括自動駕駛儀控設備、轉彎傾斜儀、航向陀螺與其儀表設備之零組件、電磁羅盤及陀螺同步羅盤。(四)四級:電子式儀器,各種使用電子管、電晶體運作之儀表或類似設備,包括電容式容量表、系統放大器及發動機分析儀。六、附件類別:(…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三、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螺旋槳。四、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儀表。…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具備符合下列條件可供適當執行檢定類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之設施:(一)具有適當之工作空間及區域,以供在維修或預防性維修期間,適當分隔及保護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對具有工作…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每一衛星維修廠均應指派檢驗人員,於決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或恢復可用時,該檢驗人員應在場。當檢驗人員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留下電話、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式,以供檢驗人員接到通知時返回現場工作。衛星維修廠不得座落於…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範權限工作所需之裝備、工具及器材,並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於執行工作時,裝備、工具及器材應置於工作現場且在維修廠管控下。維修廠應確保用來決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四、依訓練、知識、經驗或實作測試,評核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人員執行維修工作之能力。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務維修經驗。(二)經訓練或完全瞭解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應用。維修廠應確保其督導人員具英文瞭解、閱讀及書寫能力。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二、熟悉各種檢驗裝備及目視檢查輔助工具之使用方法,以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維修廠應確保檢驗人員具英文瞭解、閱讀及書寫能力。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國內維修廠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資格,應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之規定。從事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並應取得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授權。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之前項人…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員名冊。二、檢驗人員名冊。三、授權核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後恢復可用之簽放人員名冊。四、建立前三款人員下列工作經歷摘要資料,以顯示符合本規則工作經歷需求:(一)目前職稱。(二)維修工作經歷總年資及所執行之維修…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利:一、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得依核可之檢定類別委託支援廠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維修廠於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作之程序。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託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停機線維修工作之程序。八、委託維修之程序應載明:(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之編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序及時程。(二)委託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確保維修廠或其依合約委託之支援廠商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後之適航性。維修廠人員依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遵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維修廠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備妥並…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維修廠應在完成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檢驗工作後,始得核准其恢復可用。維修廠應證實該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已達適航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後,始得簽放: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9條 …得執行民航局核准之能量表或營運規範內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能量表應以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者、型別或製造者指定之名稱條列識別,並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0條 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作業委託支援廠商執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民航局核准之委託維修作業。二、維修廠應將下列資料提供民航局:(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保存維修紀錄:一、應保存足以證明其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規定之紀錄。其紀錄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並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之。二、應提供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維修簽放文件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所…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2條 維修廠發現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或缺陷,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報告民航局,報告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型式、…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條 …本規則之規定,維修廠應配合之。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作業委託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之支援廠商執行時,應於委託合約中約定或由支援廠商書面承諾,同意民航局得於執行維修作業時,進行檢查。違反前項規定,維修廠不得對…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條 …封存作業。三、修理:指將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依適用之適航標準及要求,回復至適航狀況。包括下列兩種:(一)大修理:指修理後可能影響航空器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發動機操作、飛行特性、適航品質或修…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3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應符合附件一規定。大修理、大改裝或預防性維修項目如附件二。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4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翻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經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二、依民航局核准之技術標準或資料…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重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尺寸之舊零件。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