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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5條 本辦法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捷運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於限建範圍內進行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行為所產生之捷運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四規定之容許變形值。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9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一、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2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前項行為,經捷…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起造人於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會勘應通知捷運營運機構參與之,並作成會勘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參與會勘之機關名稱、會勘地點及時間。二、現況測量及現…
  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9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最終會勘紀錄。
  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1條 限建範圍內之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施工計畫或前條第一項作業計畫執行安全防護措施,或其傾倒或散落有侵入禁建範圍內之虞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命其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停工或限期改…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4條 …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之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依前揭規定辦理定期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10.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0條 …准休業期限。四、中央主管機關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限建後未取得汰建資格輸入之新式漁法漁船。五、漁船擱淺船主未予妥善處理,而有影響船隻航行,或污染海洋環境之虞。六、漁船遭外國政府沒收或沒入。七、漁船在國外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