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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41 頁-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6條 …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指定場所或指定醫療機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工作。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前項跨直轄市、縣(市)之資源調度涉有其他區域應變中心時,應通知該區域應變中心…
- 行政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三、申請變更:新…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條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下列業務: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訊及資源…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四、緊急傷病…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1條 …急醫療業務納入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急救護事項: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六、聯絡救護…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3條 …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6條 …關(構)為限:一、消防機關。二、衛生機關。三、軍事機關。四、醫療機構。五、護理機構。六、救護車營業機構。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6條 …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二、送醫或轉診途中。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9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0條 …並定期辦理演習。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4條 …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6條 …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前項轉診,其要件、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之醫院聯繫與協調、轉診方式與醫療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9條 …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六、其他經衛生主…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4條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8條 …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行為人為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者,不另處罰。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轄區內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業務督導考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9條 …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1條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語言治療師特種…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醫療機構,指從事語言治療業務之醫院、診所;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語言治療業務…
-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1條 為貫徹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特訂本辦法。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2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3條 …告一篇以上。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核准。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6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之改善。四、弱勢族群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照護服務之改善。五、醫療機構品質及效率之提升。六、重要慢性疾病防治醫療品質之提升。七、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發展。八、藥事照護服務之發展及用藥品質之提升。九、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