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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6 頁-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測驗辦理情形及研究發展等。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5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6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7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8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範圍: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二、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9條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申請補測不及格之項目。申請前項補測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同類別測驗之筆試或實作補測,且於補測項目及格後僅得申請所補測類別之駕駛執照,…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0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准後,由航政機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前項測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測驗類別。二、測驗日期。三、測驗…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1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之試題題型、題目數量與評分基準及駕駛執照格式,依航政機關之規定。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2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2條 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限至年滿七十五歲之日,屆滿得換發有效期間為五年之駕駛執照;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遊艇或自…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及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5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一、報名費:(一)筆試測驗:新臺幣七百元。(二)實作測驗:自備測…
-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2條 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之程序由航政機關受理通報,航政機關於受理後,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有關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及港灣口岸之管理、申報及檢查事…
-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關應即時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4條 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到達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入境手續。
-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5條 遊艇完成入境之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手續後,繼續航行靠泊我國其他經許可之港灣口岸者,除涉及出境者外,得不再辦理關務、入出境及檢疫作業。
-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出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出境通報單(如附件二)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前項遊艇出境資料航政機關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 行政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7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出境手續。前項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完成檢查,應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通報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後,遊艇…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條 …: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3條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非自用遊艇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向乘員示範救生衣穿著方式,並告知乘員救生衣及相關救生設備位置,始得航行。非自用遊艇遇有水流湍急、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遊艇駕駛應要求乘員穿著合格之救生衣…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4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一、新船建造完成後。二、自國外輸入。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5條 量產製造之遊艇指第一艘原型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與完成丈量,並取得遊艇證書後,由國內外同一造船廠依照同一設計圖製造之第二艘以後之同型船。但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一、一般佈置。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三、…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8條 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三、主甲…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9條 非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二、船名、船籍港或註冊地名、船舶號數、法令所規定之標誌,其船…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1條 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二、艉軸檢查應確認運轉正常,並檢查其倒車能力。三、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四、裝置有汽油機之區…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2條 非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但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二年前後三個月內配合定…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3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