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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後備軍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後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除管作業。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除管通報資料後,即註銷後備軍人身…
  2.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後備軍人身家狀況(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申請變更、更正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變更更正通報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應依接獲變更更正通報資料,更正其電腦…
  3.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後備軍人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應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前款註銷戶籍通報,即辦理除管作業,並將通報表寄送…
  4.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分送各有關單位: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作戰區。二、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地區後備指揮部。三、直轄…
  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後備軍人入出國資料,每日由入出國管理機關提供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登記主檔及查詢。
  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漁)船為船員者,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籍公司:(一)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船籍公司應繕造出航通報名冊二份,於出航前…
  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定之。
  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名冊,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二、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
  10.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0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1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
  12.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遷出地:(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
  13.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應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同居之家屬。
  14.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規定辦理。
  1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1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
  1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轉服現役:(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
  1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填發免役證明書。前項免役人…
  1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20.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二、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
  2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後備軍人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將級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造具除役名冊呈國防部報總統核定發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布,鄉(鎮、市、區)…
  22.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
  23.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務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第一…
  24.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2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7條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2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2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2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需要辦理。
  2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2條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二、縣市後備…
  30.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3條 地方政府(役政警政戶政)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按本規則所定之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