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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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9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前項費用,經…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9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三、有其他重…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辦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2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3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二、違反原許可設立…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4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
- 行政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用詞,定義如下: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指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設立,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地點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成年,且無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國民。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名稱,得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二、設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檢…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前條所定文件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文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本法、本辦法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三、私立身心…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身心…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開始營運。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業務規…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於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擴充業務規模…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除前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外,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之日前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之身心障礙者、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函敘明,負責人申請復業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歇業或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理外,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二、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三、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計畫書。二、年度預算書。三、工作人員名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執行書。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