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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2 頁-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具備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所定條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除應具備第一項各款所定條件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者,其實收資…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以該事業已取得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或許可證照為限,並應…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許可證照:一、同業公會出具分支機…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應申報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二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業,提供期貨信託基金以外有價證券之投資顧問服務,應先取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營業執照。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人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予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期貨顧問部門以外之其他業務部門,且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之資訊或意見為其分析基礎及根據。第一項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第三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登記辦理內部稽核之人員兼任,不受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業務。分支機構應指派專責之業務員辦理之。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應分別符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
-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2條 …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適用前項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前項資訊合作契約應行…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其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核人員辦理之。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總代理人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該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三、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於本辦法發布前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2條 …境外基金,得委任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第一項第二款對象私募境外基金,應委任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資格條件且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所用資金達…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5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於一年內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屆期未完成申報者,除對原在國內採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其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本會並得撤銷或廢止該境外基金投資…
- 行政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農(漁)會信用部、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票券金融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業務或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3條 …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事業申報交易情形: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二、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從…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從事交易或其他行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場地設備應視業務需要作適當區隔,建立門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前項兼營業務共用營業場所時,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項目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