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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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
  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四、供客戶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五、供證券金融事業及客戶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六、供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七、…
  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存款。二、購買短期票券。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0條 …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四)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五)彌補當日沖銷交易短差之有價證券。(六)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二、供本證券商運用範圍:(一)返還借券或證…
  7.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
  8.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9.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2條 …二、國內短期票券。三、國內金融債券。四、國內公司債。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八、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四十:一、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提足評價準備。二、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
  11.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7條 …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12.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9條 …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股票。但投資下列有價證券不在此限: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二、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
  13.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5條 …因資產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或不動產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達新臺幣…
  14.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9條 …近六個月未受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
  1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漁會法、農業金融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16.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3條 …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
  17.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7條 …募之境外基金。境外結構型商品限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對象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於國內對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銷售之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
  18.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8條 …國內有價證券。(三)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四)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五)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其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得辦理之業務項下,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條件,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並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得收受信託財產;各分支機…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證券商僅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同…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