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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4 頁- 行政記帳士法 第33條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記帳士公會及主管機關。
- 行政記帳士法 第34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
- 行政記帳士法 第36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 行政記帳士法 第37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