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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9 頁-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2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三、符合設計圖。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4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5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附件十九):一、申請書(附件二十)。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技術標準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7條 …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證明。出口發動機、螺旋槳之製造者、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製造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其產品之出口用適航掛籤。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0條 …及資訊。二、出口未經裝配之航空器時,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製造者之裝配說明書及民航局核准之試飛項目檢查表。三、交機飛航結束後,拆除為出口交機而臨時安裝於航空器之裝備,並將航空器恢復原核准之構型。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2條 …及區域,應由民航局於指定資訊系統公開之。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第一項及第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7條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下列事項:一、廠牌及型式名稱。二、遙控無人機型號及規格。三、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四、國內製造者,其工廠登記相關資料;自國外進口者,其進口貨品分…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
-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5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維護及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型式。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3條 …學品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三、製造者:指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四、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五、供應者:指批發或零售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三)警示語。(四)危害警告訊息。(五)危害防範措施。(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9條 …。五、輸送裝置。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1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前項標示,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3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前項化學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1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依前三條規定提供之安全資料表,其內容有誤寫、缺漏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8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一、認定為國家安全…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9條 …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前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有保密之義務。
-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6條 …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6條 …之風險承擔文件。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設計者、製造者簽認。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前項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或…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8條 …附表三十六)二份。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