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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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8條 …一、每案件依據機關(構)採購海運勞務條件規劃推薦適載承運國籍船舶運送業之承運計畫。二、每年規劃推薦之成交案件及成交比例統計資料分析意見。三、每案件擔任見證人之運送契約影本。
  2.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9條 機關(構)採購一般雜貨,由國籍船舶運送業承運時,其海運勞務採購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賣方應於預定裝船日期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裝貨港、交裝數量、貨物品名及預定裝船日期等資料。運送人應同時提供賣方預定船期表,並應於賣…
  3.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3條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及航政機關等推派代表組成之,受航政機關之監督。船員外僱輔導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4.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4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為代理人辦理僱用船員事宜,並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委託書(如附件二),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
  5.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6.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兼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其船舶船體保險金額之總額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上,得免繳保證金。前項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檢具新保險單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7.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7條 外國籍船舶依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僱用我國船長、海員者,其海事報告之簽證依第五條之規定。
  8. 行政船員法 第85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
  9.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10.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金得由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具船舶總噸位合計五千以上之本國船舶運送業或曾代理外國船舶運送業,其營運船舶總噸位合計三萬以上,且具五年以上無不良紀錄之本國船務代理業者,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保證書替代之。
  11.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1條 …應核發臨時符合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安全管理機構非屬船舶運送業且非該船之船舶所有人者,其初次申請臨時評鑑時,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登記證明。二、組織架構,至少包含航技及工務等功能。三、除…
  12.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
  13. 行政船舶法 第85條 …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1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四、公司章程草案。
  15.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新籌設之船舶運送業於許可籌設期間,原核准營業計畫書有變更時,應敘明理由連同修正後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16.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17.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發起人、董事…
  18.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項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與所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相同,於換領…
  19.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
  20.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並檢附建造及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1.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並附營運計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22.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23.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前項登記內容有新增、變更、終止、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九),…
  25.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離岸風力發電場客貨運送,應於執行運務前,檢附運送計畫、受委託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不及報請備查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執行運務起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前項運送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執行離岸風…
  26.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原領許可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其原領許可證因遺失或滅失不能繳銷時,另應敘明理由。
  27.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舶運送業因客貨運需要,租船、傭船、受委託船舶營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送航政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以光船出租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並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29.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舶運送業簽發客票,應記載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目的港、等級、艙位號數、票價、票號、預定發航時間及發售日期。記名客票,應載明乘客姓名及發票人姓名、職責;不記名客票,應載明有效期限。
  30.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1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乘客非持有有效客票,不得登船。但下列乘客得免予持用客票:一、搭乘國際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一歲之兒童。二、搭乘國內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三歲之兒童。三、持有團體運送契約之乘客。四、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