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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0 頁-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1條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船舶所有人因船舶之現狀,認為在經濟上或技術上,難以將該船檢修而維持使用至五年時,得申請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之載重線證書。船舶所有人於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應申請特別檢查,換發新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2條 …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3條 …師簽發。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6條 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載重線證書:一、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7條 …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驗船機構報經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8條 …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應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9條 …舶,依本規則規定將嚴重妨礙此項設計或特徵之研究與發展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航政機關就其整體性之安全組成專案小組審議。航行國內航線者,航政機關得依前項審議結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豁免,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航行國際間並取…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0條 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需在特殊情況下從事一次國際航程者,船舶所有人應向驗船機構申請,經認為該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報請航政機關准予發給一航次之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1條 …從事一次沿海或外海航程,或航行沿海船舶需從事一次外海航程者,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認為該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由航政機關准予航行一航次,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條 …防止船舶污染所施行之組織化及文件化制度。二、安全管理機構: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法人組織。三、符合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核發之證書。四、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1條 …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安全管理機構非屬船舶運送業且非該船之船舶所有人者,其初次申請臨時評鑑時,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登記證明。二、組織架構,至少包含航技及工務等功能。三、除第十條岸上指定人員外…
-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六、自用遊艇: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七、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八、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
- 行政船舶法 第11條 …舶所在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查驗前二項船舶文書,經核對不符時,應命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第一項及第二…
- 行政船舶法 第12條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不得與他船船名相同。但小船船名在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舶法 第13條 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 行政船舶法 第14條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 行政船舶法 第1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 行政船舶法 第17條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 行政船舶法 第18條 …舶國籍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上登載事項變更者,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得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在航行中發生前項情形時,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向到達…
- 行政船舶法 第20條 …、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船舶改裝為遊艇或小船者…
- 行政船舶法 第21條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
- 行政船舶法 第28-1條 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第十一條之船舶文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 行政船舶法 第28-2條 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 行政船舶法 第29條 …條所定應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情形發生於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依前項規定特別檢查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應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政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
- 行政船舶法 第35條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船舶法 第36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安全所需之穩度,船舶應經艙區劃分,並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艙區劃分許可長度與特別條件、船舶於受損狀態下之穩度、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 行政船舶法 第37條 …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
- 行政船舶法 第39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 行政船舶法 第40條 船舶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依前項規定丈量後之船舶,應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 行政船舶法 第41條 …,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