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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6 頁-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務再設計補助:一、雇主。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二、身心障礙證明。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3條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三、職務再設計。四、職業輔導評量。五、職業訓練。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0條 …請辦理第三條第五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二、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三、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條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4條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4-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6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8條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0條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0條 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4條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5條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7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8條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9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列之職業訓練費用,應有獨立之會計科目,專款專用,並以業務費用列支。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0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審核。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8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二、限期改善。三、停訓整頓。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40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41條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二、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所,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