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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9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條 …使用人:指以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四、組員:指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工作之人員。五、飛航組員:指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負責航空器相關作業且具有證照之工作人員。六、巡航駕駛員:指符合正駕駛員…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受僱之飛航組員具備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2條 …日記簿: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每次飛航日期、飛航時間、飛航班次、組員姓名及任務、飛航起訖機場或地點及其他事項,並由機長簽證。二、日常維護紀錄:應於每次飛航前記載各項維修檢查情形、缺點及故障改正措施、缺點延遲改正紀錄、各種維修…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3條 …其取得聯繫之方法。四、飛機自動報告之頻率及間隔時間。五、飛航組員操作程序改變所造成之人為因素影響。六、具體之緩解措施及緊急程序。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裝備能力及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航空器使…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錄供民航局檢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作業及緊急情況時,應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各項操作程序檢查表操作,以確保符合操作手冊、飛航手冊及其他與適航有關文件之規定;操作手冊、程序、檢查表之設計及使用應遵守人為因素原則。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型之性能與操作特性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二、飛航組員之組合及其能力與經驗。三、跑道之長寬與特性或直昇機安全起降所需之距離。四、目視及非目視地面助航裝備及其性能。五、航空器上用於導航及控制飛航路線於進場及誤失進…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1條 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2條 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之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航空器使用人應認知前項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未超過…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1條 客艙組員之飛航時間與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2條 組員於執行飛航任務或待命勤務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連續二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1條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2條 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六小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安排組員有用餐時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4條 組員之待命地點位於休息處所者,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報到起算;待命地點非位於休息處所者,於待命期間內執行飛航任務,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待命時起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1條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飛航前,組員如遇班機延誤時,航空器使用人應主動調整該項任務之組員,避免逾越飛航執勤期間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組員於報到後至未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前,經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者,此段時間列入執勤期間,但不列入飛航執勤期間限度計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組員已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故遭遇班機延誤需延長飛航執勤期間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休息三小時以上,始得延長其休息期間一半之飛航執勤期間,且其延長後加計中途休息期間之總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之限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3-1條 組員執勤期間連續三十日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小時。但因執行待命或調派勤務最多得採計三十小時之延長時間至二百六十小時。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得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用之其他緊急裝備。對可能需要協助迅速移至緊急出口之乘客,客艙組員應個別說明遇緊急時,至適當緊急出口之路線與開始前往出口之時機並詢問乘客或其同伴最適當之協助方式。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內備有印刷之緊急出口圖示及操作方法與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起飛後,即使繫安全帶指示燈號已熄滅,組員仍應立即告知乘客於就座時繫…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客艙內服務用車不得於無組員照料之情況下留置於通道;於使用中未移動時,亦應固定。客艙組員於起飛及降落階段應確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裝備已經固定於適當儲放空間。航空器使用人應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其固定裝置之故障,…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5條 …員能在旁待命,提供緊急逃生及疏散之指令及引導。二、飛機上飛航組員及地面加油人員已建立雙向通訊管道。直昇機乘客於客艙內或上、下直昇機或旋翼旋轉時,航空器使用人除經民航局核准外,不得進行加油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6-1條 …程飛航作業,得不受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有關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