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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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研發成果相關內容資料庫之建置規定。二、研發成果技術推廣之相關規定。三、規劃及執行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程序規定。四、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相關…
  2.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情形,並編製研發成果收支報表等相關書面資料送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備查;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針對上揭書面資料提出說明。…
  3.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科技計畫之需要,應與其研發人員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研發成果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執行單位已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
  4.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運用之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對於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或委託予執行單位或其他合法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
  5.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三年未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公告讓與之,無人受讓或不適合讓與者,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6.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管理運用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應將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7.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4條 …、科技發展計畫之管理考核。二、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管理。三、研發成果之展示、行銷傳播及維運。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教育及訓練之研究。五、科技研發與成果之運用及技術移轉。六、安全衛生產業輔導機制之推廣。七、出版品發行、管理及…
  8.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
  9.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應依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實質上應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水準之目的。
  10.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11.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二、涉及國家安全。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12.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
  13.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國有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迴避及相關資訊…
  14.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15.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16.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
  17.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九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18.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歸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享有不可讓與第三人之全球、無償且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但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得由雙方約定之。
  19.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應用,得委任、委託執行單位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
  20.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21.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且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應參考下列因素:一、研究開發費用。二、市場價值。三、替代之技術。四、業界接受能力。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技術提升之需要。六、其他公共利益等相關因素。
  23.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得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為必要之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執行單位於報經本部同意後,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一、研發成果尚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
  24.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法人、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
  25.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
  26.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
  27.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運用非屬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分配一定比率之收入予創作人,作為獎勵: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
  28.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產學合作對象運用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前二條規定方式繳交及分配。
  29.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四、其他相關費用。
  30.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經本部同意後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