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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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6 頁-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4條 …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三、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第一項病人為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取得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董事、監…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54條 …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會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7條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四、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七、曾經違反…
- 行政保險法 第16-1條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
- 行政保險法 第107-1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保險法 第138-2條 …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
- 行政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13條 …身分加簽,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二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之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
-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尚未復權。九、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十、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
- 行政公民投票法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7條 …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九…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5條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4條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三、關於另行選定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5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6條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7條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8條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9條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0條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1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2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3條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前項裁定,準用前條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4條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5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6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7條 …害賠償事件。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9條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0條 …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