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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0 頁-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41條 …期、原電臺呼號及資格級別。二、擬使用臨時電臺呼號、使用頻率、發射功率、發射方式、操作期間及地點。三、業餘電臺所屬者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電臺呼號、資格級別、聯絡電話及住居所地址。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助航通信:指以無線電助航為目的之無線電通信。六、頻寬:在特定發射之類型及條件下,傳輸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寬度。七、使用者:指設置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者。八、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無線電通信發射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對無線電助航及其他安全通信使用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四百九十千赫、五百一十八千赫、二點一八二百萬赫、二點一八七五百萬赫、一百二十一點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五二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八百萬赫、四百零六點一百…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岸電臺要求與其通信時,得以海岸電臺相同之無線電頻率及容許差度發射。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發射標識及使用頻寬,應符合附件二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之規定。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力求準確穩定,並符合附件三無線電頻率容許差度表之規定。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發射減幅波。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列事項: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免干擾。三、應利用指向天線之特性,減少勿需發射方向之發射。四、無線電設備之發射種類,應擇最小之頻寬者。五、避免無線電接收機與產生無線電頻率…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息。三、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之合法廣播電臺發射天線半徑內五個以上不同地點,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與合法廣播電臺間之電場強度超過下列規定之一者:同頻超過三十四分貝微伏每公尺、第一鄰頻超過四十八分貝微伏每公…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以識別信號或其他方式予以識別。前項識別信號不得易生誤解或錯誤。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碼或信號、特徵信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中一項或數項組成。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使用者發射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發射識別信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為自動發射。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一、業餘無線電。二、無線廣播電視。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四、行動通信。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六、無線電示標。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前項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四百零六至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一點六四五五至一點六四六五吉赫頻帶內者。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鐘內為之。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與終了為之。前項發射規定,測試、調整或實驗,亦同。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在共同電路內同時工作時,其為中繼電臺或使用不同無線電頻率並聯發射之電臺,每一電臺應發射各自識別信號或發射共同電路內所有工作電臺之識別信號。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船舶通信之識別,或以其他方式識別之電臺,或發射特性已刊載於國際文件中者,得免依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 行政電信法 第34條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
- 行政電信法 第48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
-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2條 …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指具完整電信介面功能但無法獨立運作之無線發射機、無線收發信機、有線傳輸或接收之模組(組件)。六、平臺:指不組裝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設備。七、最終產品:指由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八、抽驗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與原檢驗報告之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之比較結果。九、抽驗樣品之一般正常…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2條 …型號。(二)不變更射頻硬體,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五、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指具完整射頻功能但無法獨立運作之發射機或收發信機;其中僅得組裝於特定平臺使用之發射機或收發信機…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6條 …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八、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但審驗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九、測試儀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