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200 頁-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9條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申請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經歷證件、全戶戶籍謄本,由死亡時服務機關核轉省政府核辦。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10條 鄉鎮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 行政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9條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申請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經歷證件、全戶戶籍謄本,由死亡時服務機關核轉省政府核辦。
- 行政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10條 鄉鎮縣轄市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4條 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一、殯葬設施依法啟用之證明文件。二、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後,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二、負責人。三、加入之公會。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
-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之: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三、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四、不符合本條例…
- 行政戶籍法 第5-1條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
- 行政戶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
- 行政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
- 行政戶籍法 第27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戶籍法 第28條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 行政戶籍法 第29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0條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1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2條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
- 行政戶籍法 第34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4-1條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5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6條 …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9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40條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41條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