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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可事項。五、核准日期、字號。六、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計畫、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
  4.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5.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所送文件及認證證明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班十日前將開班日期及課程表送核發機關備查,並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送核發機關備查。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班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
  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季依核發機關要求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費基準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1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或展延之日當年起算第三年,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受評鑑單位需提出評鑑自評報告;其自評報告格式,由核發機關定之。
  1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1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三、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四、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五、無故…
  1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14. 行政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五、其他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1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
  1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二、氣候變遷。三、災害防救。四、自然保育。五、公害防治。六、環境及資源管理。七、文化保存。八、社區參與。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18.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19.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
  20.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21.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三、曾擔任第…
  22.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申請環境…
  2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
  2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一、申請書。二、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依第六條規定申請…
  2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
  2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2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28.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核發機關。三、核准日期、字號。四、環境教育人員類別(行政、教學或二者兼具)。五、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專業領域。六、認證取得方式。七、有效…
  29.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備具申請書及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參加環境相…
  30.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延訓。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中央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