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3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15 頁
  1. 行政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應配合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全民防空演習實施,參與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訓練、演習事宜。
  2.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3條 …轄內可供設置救濟站之場所及執行之任務,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實施調查及列管,並視需要訂定供應契約。
  3.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4條 …任。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於平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及緊急醫療體系妥善規劃適當場地設急救站,並指派專人擔任站長。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對轄內藥品醫材儲備情形,定期實施輔導檢查。
  4.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1條 …事業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負責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團長一人,由事業機構首長、負責人或代表人兼任,綜理團務。二、置副…
  5.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5條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
  6.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6條 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
  7.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9.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4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
  10.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接受下列訓練: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一)災害認識:二小時。(二)災害搶救:四小時。(三)緊急救護:四小時。(四)簡易搜救:…
  11.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應檢具救災識別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12.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10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經通知協助救災時,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攜帶救災識別證報到。
  13.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11條 …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其救災識別證: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
  1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1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條 …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1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三、寒害、土…
  1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條 …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得由直轄市、市政府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1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五、督導、考核中央及…
  2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7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
  21.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五、推…
  22.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直轄…
  23.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0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及復…
  2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1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就各該鄉…
  2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3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前…
  2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4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2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7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
  2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8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
  2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9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3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