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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9條 …(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
  2.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得由法官、軍事審判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查詢機關首長或其書面指定人於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署名並加蓋職章及連絡人之資料,視同機關正式公文書先傳真之,並經回叫確認為之,…
  3.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8條 法官、軍事審判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監察院、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依法查詢電信通信紀錄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4.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電信監理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二年以上者。五、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二年以上者。
  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4條 …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6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試相當等級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四、聲請提審事件。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2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評議之主持及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