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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200 頁-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最新安全威脅、技術發展及保密裝備運用現況,定期評核其安全效度及採取必要之作為。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有關機關編成聯合作業小組,辦理政府機關派駐海外單位有關密碼業務督考、密體配賦及繳銷、裝備架裝與維修等工作。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9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0條 密碼作業、研發及鑑測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應依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防護規範進行設置,並須至少符合最低安全標準,主管機關或密碼督導機關得稽核並要求限期改正缺失。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1條 政府機關遭遇重大突發狀況,致無法保障保密裝備或相關密件安全時,應迅速採取撤離、銷毀等適切有效之緊急應變措施。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2條 政府機關查覺保密裝備有異狀或遺失時,應即通報其密碼督導機關與主管機關,並由密碼督導機關採取緊急處置。前項危安影響,密碼督導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予以調查,最終報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3條 密碼督導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機關辦理業務督考,並得協請主管機關支援辦理。前項督考成效,應於年度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會議中提報。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密碼督導機關密碼業務現況及保密裝備運用、管制情形,得每年辦理密碼管制業務訪問。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5條 …業、研發及鑑測人員著有功績、勞績特殊優良事蹟者,密碼作業督導機關得視其績效辦理獎勵或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或核發獎金。前項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重要從物及附屬物,應分別核列其機密等級。前項屬密級以上之物品,如需運送,應指派專人為之,嚴禁託運。但拆卸密碼模組之裝備,經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物品於攜出境外時,…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等相關事項或其技術資訊,非經主管機關及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許可,不得對外公開、展示、交付、運往境外或移作他用。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8條 為整合政府機關密碼科技研發資源,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建立研發分工、技術交流與資源共享機制。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應會商密碼督導機關,律訂政府機關密碼作業獎懲原則,作為各機關獎懲參考。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情報機關。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訂查核事項。各情報機關所屬其他機關(構)、單位,應配合執行本辦法所訂安全查核事項。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4條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並簽訂保密契約,願確遵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者。二、其他緊急情況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6條 …況及財務資訊。五、身體狀況資訊。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一、國籍、戶籍資訊。二、刑事案件資訊。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9條 …已逾五年。(三)懲戒或懲處紀錄已逾三年或係連帶處分者。(四)機關曾針對受查核人被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之行為,施以相當期間之教育,認為已無再犯之虞。(五)違反保密或資訊安全等規定,係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2條 …安全事件。(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系統之資訊。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5條 查核機關得擇下列方式,獲取查核作業所需資料或驗證受查核所填報之資料:一、調取機關內部或受查核人原任職機關對受查核人既有之個人資料。二、向資料業管機關或法人團體函調相關資料。三、得通知受查核人或關係人,就查核內容陳述意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6條 …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或情報人員重大違法案件時,各情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針對特定受查核人,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者。六、受查核人定期、不定期實施之心理測驗或科學儀器檢測結果,有異常反應者。七、其他特殊情形。前…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7條 情報機關辦理安全查核,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對受查核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8條 安全查核結果,應以書面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三十日內核定之,並於核定後三日內,通知受查核人;必要時,得於辦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二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條 …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不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非本機關人員者,不予分配訓練、任用或使其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已在訓練中者,不予及…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1條 …所列受查核人員曾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停留長達三個月以上者,查核機關應要求受查核人就停留目的、活動範圍及接觸人員等事項,以書面詳實報告,並得要求受查核人提出相關佐證文書或查證路線,受查核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得逕判該次查核不…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0條 …所提供之資訊,經發覺重大事項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查核機關得以告知要項而不告知內容方式,給予一次重新陳述機會,受查核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再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無論有否安全顧慮,該次查核應判予不通過。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2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3條 …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5條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認有變更受查核人之安全查核結果者,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重行辦理安全查核,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情報機關接獲受查核人之書面陳述意見或申辯,經審查認有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重行辦理安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