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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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生產或持有核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請發執照。一、含鈽之總活度在3.7×10三次方貝克(零點一微居里)以下者。二、含鈾-二三三、…
  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核子燃料執照除應合於第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具有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能力。但其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含有鈾-二三五在五百公克以上、鈽在三百公克以上或鈾-二三三在三百公克以上者,其操作、使用、儲存核子燃料…
  3.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核子燃料之移轉在一公克以上者,移轉雙方應先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移出或移入物料計算區者亦同。但免請發執照者,其移轉庸報經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准。
  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內,未經原子能委員會依法核發使用執照者,不得放置核子燃料。
  5.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稱完整紀錄,係指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料帳紀錄。持照人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根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報附件(三)之核子物料平衡表,送請原子能委員會備查。
  6.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核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其在同一時期內持有之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應於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期限內,對所持有…
  7.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放射性物質,係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前項…
  8.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二、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三個月前…
  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3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1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2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檢附之文件予以核定,並換發運轉執照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繼續運轉。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再運轉計畫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有應改善事項者,其改善情形。二、品質查證及稽查結果。三、其他經主管…
  11.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條 …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燃料池控制裝置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控制室監督。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用過燃…
  12.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1條 …階段測驗。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第一階段之基本原理筆試測驗內容得併入第二階段之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合併實施。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6條 …廠特性筆試。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第一項第二款之個廠特性筆試內容,應另包括除役計畫;第一項第三款之運轉操作測驗科目,不包含模擬器個人操作及模擬器團體操作。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7條 …通知二年後,始得再申請測驗。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得提出訓練補強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其補考申請時限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9條 …請核發執照。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九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0條 …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
  1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擬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1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前條規定劃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緊急應變計畫區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經營者應每三年重新檢討修正,並報…
  1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人口分布。二、輻射…
  2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訂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核…
  21.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之設施經營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認可所需之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證明文件須經設施經營負責人或…
  2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三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
  23.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所設綜合計畫組、核子工程組、核子燃料及材料組、同位素應用組、物理組、化學組、化學工程組、核能儀器組、工程技術及設施運轉組、保健物理組、分析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並得分科辦事。
  2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7條 核子燃料及材料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燃料及材料運轉實績評估與檢驗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二、用過核燃料及其貯存與處置容器之材料特性及環境影響研究。三、環境保育相關材料特性與製程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輻射對材料特性影響與應用之研…
  25.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核能管制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一、管制科:(一)核子燃料有關之執照核發事項。(二)核子設施試運轉、起動運轉、功率運轉及停機期間之管制及相關執照之核發事項。(三)核子設施運輸人員執照核發事項。(四)核子反應器運轉期…
  2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2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條 …一、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
  2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6條 …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2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8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
  3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9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其興建工程及試運轉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