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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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8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0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交付受益人之受益憑證相關文書中記載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亦同。
  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1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4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有關受…
  5.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5條 …滅後收益之歸屬、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時效及期貨信託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應依相關法律及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7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7.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8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
  8.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9條 …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及其他受雇人,不得基於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將該消息洩漏予他人。
  9.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0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期貨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行為:一、為交易或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二、為期貨交易決策所需之保…
  10.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1條 …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一項規定請求期貨信託…
  11.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2條 …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事業應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
  1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3條 …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期貨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期…
  1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4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如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期貨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
  1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5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但有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者,得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二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15.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6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每受…
  1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7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
  17.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8條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期貨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18.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9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9.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0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期貨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0.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1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會計…
  21.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2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3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期貨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
  2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4條 …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
  2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5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人由期貨信託事業擔任之,期貨信託事業有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期貨信…
  25.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7條 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
  26.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8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依前條第三款但書規定免召開者免附)。四、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
  27.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89條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三、消滅期貨信託基金之…
  28.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0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得免予清算。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期貨交易契約、…
  29.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1條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合併基準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
  30.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2條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期貨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