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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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5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離職儲金核發機關、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審定機關於核發該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審定一次…
  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6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三十四條所定分配該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7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形,而溢領或誤領退職酬勞金、公提儲金本息、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
  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8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對於退職案、一次給與案、撫卹案、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案之審定結果不服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第三條規定,按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
  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6.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指轉任政務人員之前一日具有現職常務人員身分;所稱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
  7.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一類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制度之年資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職或在職死亡時,得依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請領退離給與或撫卹金。…
  8.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退休(職、伍)金者,由政務人員轉任前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函請其退休(職、伍)案件之審(核)定機關(構)辦理,並以轉任前最後職務卸職日為退休(職、伍)生效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一次給與…
  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九條規定,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適(準)用法令:(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
  1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退職之政務人員,所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服務年資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務人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於退職時請領退職酬勞金者,應填具政務人…
  1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撫卹案,由其遺族填具撫卹事實表,併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由原服務機關(構)彙轉銓敘部辦理。
  1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指下列政務人員年資: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曾併計核給退休(職、伍)給與,或未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申請發還個人原繳付之…
  1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支給或發放機關存入依本條例、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退職酬勞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1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中。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政務人員行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形繞道,途中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政…
  1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退職時,由其最後服務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就政務人員職責程度、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等綜合…
  16.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17.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申請因公傷病退職時,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傷病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前項因公傷病係因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者,應檢齊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最後服務機關…
  18.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改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日。檢察機關對於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之政務人員進行偵查時,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得函知該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及銓敘部。政務人員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院判處有…
  1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以前已參加離職儲金之政務人員或其遺族,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以後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時,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應暫停或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本條例…
  2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有本條例所定應喪失、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情形,或不符合領受遺屬年金條件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構)或再任機關(構),轉報支給或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或…
  2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各機關(構)應於政務人員發生異動後一個月內,將異動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2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職並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職所得,由銓敘部按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職所得,…
  2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並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其每月退職所得按退職時之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職所得,並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審定之。本條例…
  2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扣減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時,依序先扣減月補償金,再扣減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職酬勞金。
  2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政務人員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且均領有定期性給與者,除第三十一條所定人員外,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按各次退休(職)金種類,分別依各該…
  26.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任政務人員並於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且依常務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者,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計算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每月退休(職、伍)所得…
  27.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列規定辦理:一、各級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所屬退職政務人員前一年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後減少支付之下列金額,彙送銓敘部審核:(一)優惠存款利息。(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發之月退職酬勞金(含月…
  28.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者,其應減少之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先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每月退職所得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2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前條所定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亡故後,其遺族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應按相同扣減比率計給。
  3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程序,規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