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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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交付、返還及其他相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或外幣計價財產為之。二、受託人相關款項收付,應透過其於指定銀行開立之…
  2.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
  3.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
  4.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5.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前項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
  6.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指定銀行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於次營業日報送本行外匯局。指定銀行填報之外匯部位,應與其內部帳載之外匯部位相符。指定銀行應將營業當日外匯部位預估數字,於營業結束後電話通報本行外匯局。
  7.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交易,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金額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時,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資料…
  8.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二、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
  9.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幣結算及清算業務(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業務),應取得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上述認可之相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