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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3條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4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之監督或檢查,得經機關首長核准,以下列方式執行之:一、運用人員蒐證。二、對內部監督機具設備實施內容檢查。三、對其辦公處所內之機具、電腦、資訊儲存媒體、辦公桌、公文櫃及保險櫃等公務設備或因職務關係持有之文…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5條 情報機關之人員蒐獲機關所屬人員涉及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之相關情資時,應立即送交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以外之人。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6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7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四…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8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9條 情報機關依前條調閱之個人資料,不得作調閱目的以外之運用。情報機關對於前項調閱之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及銷毀等,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0條 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無立即明顯之影響者,應即將案件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二、具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1條 情報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案名稱。二、案情。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3條 …出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一、無配合意願。二、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三、隱瞞案情。四、消極抗拒。五、無具體成效。情報機關依前項規定移送案件前,應…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2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情報人員,其待遇除薪俸、地域加給及各項補助費依行政院核定之駐外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派駐大陸地區人員之標準支給外,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中駐外者,美金一千元;大陸地…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3條 情報機關派駐臺灣地區各省(市)、縣(市)從事外勤情報工作之情報人員,其待遇除依俸給待遇法令支給各項給與外,支領情報職務加給者,得按原支數額加三成發給。未支領情報職務加給者,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中簡任各職等或相當等階…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4條 前二條所定情報工作津貼及情報職務加給加成之支給,應由各情報機關視其工作屬性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前二條所定之限度內擬訂支給數額及加成成數,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由情報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情報機關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視同情報機關(以下簡稱情報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4條 各情報機關應本於職權及依主管機關下達之情報需求、情蒐要項蒐集本法第七條所列之資訊。各情報機關獲取前項資訊時,應掌握時效即時送達主管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5條 各情報機關對送交主管機關之資訊應力求其正確性及完整性。對一時無法判定正確性之資訊,應予註明,並繼續查證及彙報。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7條 各情報機關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送機密等級之資訊時,應採實體隔離、專機專用及專人操作之原則,並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辦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情報機關不得更動相關設備作業系統及設計。各情報機關相互…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彙送之資訊,應簽收登載管制並採保密措施。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9條 各情報機關彙送之資訊,如未檢送原始文件或資料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原報機關提供。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經採用並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時,應註記或敘明原報機關。各情報機關辦理情資彙送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知悉。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報送資訊之評鑑、運用情形,應告知原報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對依本辦法彙送情資表現績優之情報機關或個人,主管機關得依核予獎勵。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官、士官、士兵。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間者。二、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辦理階級、等級核定及存記單位:軍事情報或游擊部隊人員。三、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曾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失效一年以內者。前項機關(單位…
-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導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工作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一次,最長二年。但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者,得視需要再續聘一次。二、研究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研究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機構服務人員不得受分派股息及紅利。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