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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0條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助產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扣抵。五、負責醫事人員因罹患疾病,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有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六、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完成執行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務時,應依服務類別,指派符合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之專科醫師及物理、職能、語言或聽力治療師(生)。三、照護機構內設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之診療空間(設施);於辦理復健治療服務時,應依服務類別,設有符合物理、職…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特約醫院聘有復健科、骨科或整形外科專任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險給付。但經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認可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約醫院或診所之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或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為之。前項內科專科醫師應經保險人認可之具有風濕病診療專長。第二項之職能治療所亦得依精神科專科醫師就其業務範圍開具之處方為之。
-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9條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4條 …機關審定合格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之醫師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申報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逕依就醫者主訴診斷,並申報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之案…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0條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4條 …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簡稱PGY,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已完成中央主管機關當時公告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一般醫學訓練,免適用…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9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為之。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1條 訓練醫院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加。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四、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條…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一、參加主管機關、大學醫學院、系、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結果,應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9條 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前項申請更新,因不符合申請更新之條件,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於其…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0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有違反法令或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專科醫學會應增進專科醫師品德及強化專業素養與能力。
-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1條 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醫師證書。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所定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四、取得與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機關、機構、法人、學會、協會之認證情形。醫療機構施行美容…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前項專科醫師,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二小…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應分別由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各該科別之專科醫師,始得為之:一、臉部削骨: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神經外科及骨科。二、臉部以外其他部位削骨:整形外科、骨科。三、中臉部、全臉部拉皮…
-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1條 …取得證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醫學系畢業,且已取得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專科醫師資格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醫學系畢業,且未取得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