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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48 頁-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指凡長期供業務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種排他專用權。六、其他資產,指不屬於以上之資產。第一項第二款負債之內容如下:一、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需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還之負債…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01條 …另一路牌。四、鄰接閉塞區間之路牌,無法納入。每一閉塞區間應有專用式樣之路牌一組,鄰接該區間之路牌應各不相同。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02條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區間之專用路牌。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03條 施行通信式時。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專用電話機及紀錄簿,並以表示牌表示閉塞區間有無列車。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條 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三、用途及運輸數量。四、建築計畫及圖說。五、其他必要事項。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4條 …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5條 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擔。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6條 …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9條 因建築專用側線須改變管轄鐵路之現有路線、站場時,其變更費用概納入該專用側線之建築費計算。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0條 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1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2條 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納地租。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3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4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5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6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7條 專用側線需經管轄鐵路試運轉認可後,始准使用。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8條 專用側線有關員工,除管轄鐵路之調車司機外,概由申請人自行雇用,並接受管轄站長之指導監督。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9條 專用側線發到貨物及調車等事宜,依管轄鐵路之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0條 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
-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3條 幼童專用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有關幼童座椅配置規定辦理。
- 行政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
- 行政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7條 …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 行政海商法 第3條 …用本法之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二、軍事建制之艦艇。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6條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9條 …要計畫,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園區特定區計畫;現有機場專用區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