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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3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相關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以下稱承裝業),指以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3條 …裝業分為甲、乙二級;其業務範圍如下:一、甲級承裝業: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二、乙級承裝業:承攬用戶表內管及表外管之管線設備工程施作,及其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4條 …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二)…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級承裝業之專業人員。受僱於承裝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1條 承裝業受公用天然氣事業委託辦理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管線之定期檢查,不得於辦理定期檢查之當日,以自己名義為該用戶汰換管線設備。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2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3條 …、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5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一、公司名稱。二、通報時間。三、事業單位。四、通報類別。五、事件類別及等級。六、事件名稱。七、發生時間。八、發生地點。九、現場指揮官。十、發生原因。十一、現場狀況。十二、…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8條 …報最新情況。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事業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七萬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二、實地查核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依認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登記遴用或更換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經營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使用輸氣管線工程施作之計費,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