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8 頁-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7條 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2條 …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一、軌道嚴重磨損。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8條 …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經府命令停業、解散或清算者。四、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條 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5條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一、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8條 為謀大眾捷運系統通信便利,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經交通部核准,得設置大眾捷運系統專用電信。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發展,得設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建設及營運之協調事項。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一、地理條件。二、人口分布。三、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目標。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五、社會及經濟活動。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二、運量分析及預測。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五、路網及場、站規劃。六、興建優先次序。…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定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前項大眾捷運系統…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3-1條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三、財源籌措計畫書。四、工程實施計畫書。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5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7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9條 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前項須穿越私有土…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0條 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1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施,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進入或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前項情形工程建設機…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2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3條 大眾捷運系統所需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經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自行設置供自用之發電、變電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4條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4-1條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