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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4 頁-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5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因辦理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7條 本章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9條 當事人以外之地方自治團體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陳述意見。
- 司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8條 …法庭: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