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84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162 頁
  1.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5條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7條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8條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9條 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減租或免租之決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5.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0條 土地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6.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2條 承墾人墾竣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轉、繼承,均準用土地法及本法關於自耕農戶之規定。
  7.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3條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8.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5條 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
  9.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6條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
  10.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0條 地價調查估計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之估價標的、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11.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1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2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1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3條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1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6條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15.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7條 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16.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8條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17.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9條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18.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0條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畫書,應記明左列事項:一、徵收土地原因。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興辦事業之性質。四、興辦事業之法令根據。五、附帶徵收或區段徵收及其面積。六、土地改良物情形。七、土地使用之現狀…
  19.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1條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五、圖面之比例尺。
  20.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2條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
  21.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3條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圖,如係興辦公共事業,指建築地盤圖;如係開闢都市地域,指都市計畫圖;如係施行土地重劃,指重劃計畫圖。
  2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2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5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二、興辦事業之種類。三、徵收土地之詳明區域。四、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
  2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6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通知,應照左列之規定:一、被徵收土地已登記者,依照登記總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二、被徵收土地未經登記者,應以所在地之日報登載通知七日。
  25.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8條 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與發給,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26.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9條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27.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60條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28.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61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29.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條 …。二、比準地:指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