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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8 頁-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9條 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0條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其信託利益應每年分配。依前項規定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第一項利息所得於分配時,應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以其為標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8條 …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募集發行受益證券。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9條 …條規定,所提供之文件或其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二、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第十三條第六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三、安排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發起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或以其他不正方…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0條 …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三、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1條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私募之受益證券違反第十三條第六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再行賣出。二、違反第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2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適用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包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或向特定人私募,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所稱申請核准,謂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或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7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自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除應於事實…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一、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申請發行受益證券或金融機構首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請發行資產基…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或申報發行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者。二、申請或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三、…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及辦理公告,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提…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收取款項。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並向應募…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應於款項收足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律師出具該次私募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證券化計畫書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及律師或…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1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一、有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四、受…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三)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募集:指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二、私募:指向特定人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三、追加募集: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募集行為。四、追加私募: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私募行為。…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4條 …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但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5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或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附件三及附件五),送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併其審查意見及上市或上櫃同意函…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如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及差異原因說明。四、公開說明…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7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如下: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及差異原因說明。四、公開說…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持有金額及比率之規定:一、任何五人合計持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達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之一半以上。但獨立專業投資人所持有者,不計入上述金額。二、任何五人合計…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委託人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主辦承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