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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博物館法 第6條 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2.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5條 …其內容如下: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二、觀光及文化建設。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四、生態環境保護。五、基礎建設。六、產業發展。七、交通建設。八、醫療建設。九、社會福利建設。十、災害防治。十一、治安維護。十二、…
  3.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8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4.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1條 …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5. 行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2條 …列預算之各部會。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6.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0條 …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
  7.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8.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1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四、國家級…
  10.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1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1.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4條 …駕駛)之管理。六、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12.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5條 藝術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與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二、原住民族音樂舞蹈與民俗活動之研究、編導策劃及演出。三、原住民族文化藝術、工藝人才之培訓、輔導、交流及發展。四、原住民族文化藝術數位化、加值…
  13.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6條 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二、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三、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譯述、編輯、出版及研究之執行。四、原住民族學術…
  14.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
  15.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16.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鐘點教師。
  17.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3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前項課程包括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課程各四小時。但…
  18.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4條 …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19.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5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委任師資培育大學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20.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6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採計抵免由…
  21.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課程開辦時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調訓作業。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情形,列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地方教育事務訪視項目。
  22.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條 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
  23.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四、原住民…
  24.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5.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4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在中央主管機關各族應至少一名,在地方主管機關具原住民設籍人口之民族應至少一名;…
  26.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28.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前項所稱瀕危語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9.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8條 …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30.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各族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應編纂原住民族語言詞典,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積極保存原住民族語料。